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种植西瓜、柑橘、软籽石榴等林果作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耕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
三、禁止闲置和抛荒耕地。耕地季节性抛荒或长年抛荒的,由承包农户立即进行复垦,并种植粮食作物,否则取消该承包户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惠农政策。连续两年抛荒的,由作为发包方的相应集体经济组织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四、对不愿或无劳力经营所承包土地的,农户可采取耕地流转、委托托管等方式,由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公司、合作社)等实行耕地集中经营,也可交由村集体,签订协议托管经营。对通过流转复垦的抛荒耕地,原则上只能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红薯、大豆等粮食作物。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耕地,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土壤污染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恢复原种植环境。
六、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一年内未使用而又具备耕种条件的,由原耕种该耕地的村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耕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七、鼓励在耕地上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对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的、复垦抛荒耕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按照《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42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大耕地管护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九、本通告由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解释。
特此通告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