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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常见问题解答

日期:2025/01/13   作者:   来源:云南省水利厅    点击:



一、我们企业,从成立以来一直从附近的河流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请问水资源费改税后,我们是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因此,水资源税试点全面实施后,直接从河流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水资源税纳税人。



二、我们企业,以前是从自备井取水,从今年起已经全部改为使用自来水。请问水资源费改税后,我们是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答:《办法》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自来水不属于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因此你单位不属于水资源税纳税人,无需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三、我们企业,以前是通过自备井抽取地热水并缴纳矿产资源税。请问水资源费改税后,我们是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答:《办法》规定,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本办法。因此,你单位不属于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四、我们是一家水工程管理单位,请问水资源费改税后,我们是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答:《办法》规定,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不缴纳水资源税。因此,你单位不属于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五、我们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本村所属的水塘中取水种植经济作物。请问水资源费改税后,我们是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答:《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不缴纳水资源税。因此,你单位不属于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六、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七、我们是一家水力发电企业,从江河中取水进行发电,请问水资源费改税后,如何计算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答:《财政部答:《办法》规定,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实际发电量以纳税人所有发电机组的发电计量之和确定,包括上网电量、综合厂用电量、运输损失电量等。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因此,水资源税试点全面实施后,直接从河流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水资源税纳税人。



八、我们是一家跨省水力发电企业,从A省和B省界河取水进行发电,请问水资源费改税后,我们是适用A省水力发电税额标准还是适用B省水力发电税额标准?

答:《办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因此,你单位应当适用A省和B省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九、我们是一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从江河中取水净化处理后生产自来水,请问水资源费改税后,如何计算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答:《办法》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试点公告》),云南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十、我们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在厂区内凿井取用地下水,请问水资源费改税后,如何计算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答:《办法》规定,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力发电取用水和冷却取用水等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十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在地下矿井采挖煤炭过程中产生疏干排水,请问水资源费改税后,如何计算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答:《办法》规定,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十二、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会增加居民用水负担吗?

答:《办法》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十三、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办法》规定,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十四、冷却取用水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办法》规定,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试点公告》规定,云南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十五、从高确定水资源税税额的情形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对以下四种情形从高确定税额标准:

一是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对于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二是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三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四是对特种取用水,如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十六、什么是特种取用水?

答:《办法》规定,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十七、从低确认水资源税税额的情形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试点公告》中明确疏干排水(回收利用)税额为0.1元/立方米,水源热泵(完全回灌)税额为0.03元/立方米。



十八、全国统一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十九、授权地方确定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二十、云南省确定免征水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授权,为促进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试点公告》沿用对特定情形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免征水资源费的做法,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云南省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十一、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哪些核算要求?

答:《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二十二、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台账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三、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其纳税地点和适用税额标准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其纳税地点为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适用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的税额标准。



二十四、纳税人通过两个以上取水口取用水的,该如何申报水资源税?

答:纳税人通过两个以上取水口取用水的,应当分别计量每一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一个取水许可证上有多个取水口信息且适用同一税额标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并下达许可水量或取水计划的,可以将该取水许可证上多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合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二十五、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标准应如何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答:《办法》规定,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二十六、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遵循的原则和考虑因素有哪些?

答: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坚持实现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促进社会公平、更好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云南省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节约保护及营商环境、税收征管等因素,稳妥推进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二十七、《试点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明确云南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十八、云南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办法》规定,云南省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为地表水0.2元/立方米、地下水0.5元/立方米。在此基础上,按照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的要求,同时为保护高原生态湖泊,对取用江河水、湖泊水、地下水合理设置差别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云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对全省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以税费平移方式明确适用税额;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以外的生活、工业等其他取用水,参照城镇公共供水设置适用税额,避免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稳定纳税人的税负和预期。

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的特种行业(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从高确定税额,避免高耗水、高消费、高污染行业无序扩张。

结合云南省产业发展需求,细分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两档税额,并对疏干排水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回灌从低确定税额,鼓励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二十九、云南省对具体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试点公告》规定除大中型水电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月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外,其他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三十、《试点公告》对超计划和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如何规定?

答:为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全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云南省沿用水资源费超额累进模式,对纳税人超计划取用水的部分实行四档累进税额:对超计划10%(含)以下、10%至30%(含)、30%至50%(含)、5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1.5倍、2倍、2.5倍、3倍征收。为有效抑制违规违法用水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