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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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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姚县农田建设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3-1116004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0日 文  号:大政办发〔2023〕87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姚县农田建设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姚县农田建设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农田建设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根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农田建项目工程管护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农田建设项目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抓手。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已建成的农田建设设施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节水灌溉的各类工程,以及其他部门建设的项目中属于农田建设管理范畴的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农田建设工程)。

第三条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应按质量问题、自然不可抗力问题、人为损毁和日常运行管理维护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和划分责任。

第五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项目立项时指导使用单位、乡镇或村(居)委会制定合理的有可操作性的工程管护办法,工程移交时,应签订管护协议,并督促合理利用管护资金,保证工程正常运转。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六条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和管护标准如下:

(一)灌排工程、输配电工程管护。确保渠道(暗渠)保持过水断面畅通、无杂物、无焚烧秸秆行为;保证渠道完好,防渗渠护渠土方到位;输配水管道工程不堵塞,水流能到点到位;小型塘坝、水井、井房、泵站、田间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正常使用,灌溉能力得到保障;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等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二)田间道路。确保田间道路、机耕路完好,路面不出现开裂、下沉、破碎等损毁现象、无杂草、无杂物,通行顺畅;农机下田坡道、田埂无垮塌,田间护坡无损坏,能够有效保护农田。

(三)配套建筑物、标识设施管护。各灌排渠道、田间道路、输配电工程等相关配套设施完好,围栏和公示、警示标志完整无损,信息清晰。

(四)耕地质量监测点实施管护。各试验小区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沟渠运行良好,各监测小区之间无串灌串排现象发生,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运行良好,采集数据真实可靠。

(五)农田防护工程管护。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整体充分发挥作用,林带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0%以上,每年根据不同树种进行适当修剪整形,不出现倒伏现象。

(六)高标准农田标识标牌管护。公示(简介)牌、工程标志保持完整、整洁、文字图案清楚。

(七)确保项目发挥效益。在管护范围内发现高标准农田撂荒现象的,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

第七条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并与管护主体签订移交管护协议,如工程管护需要长期资金投入维护运行的(如泵站)可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等补充制定长期运行办法。

(一)根据项目受益范围,应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审计和验收后,将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受益乡镇进行管护,由农业农村部门与乡镇签订移交管护协议。如形成资产可以按行政村清晰划分的,可以由乡镇移交给行政村进行管护。

(二)高效节水工程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分为公共部分(供水设施、主输水管道、压力表、减压阀等公共部分)和个人使用部分(入到农户田间的毛管、滴头、喷头等私人使用部分)确定管护主体。

(三)受益范围可明确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企业+农户、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验收和审计后,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将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经营主体签订管护协议,由经营主体使用负责管护。

(四)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村(居)委会征求受益农民意见并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五)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由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镇)、村为单位建立村民用水协会或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各类农田建设。管护方应对项目的维护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并形成档案。

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八条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农田建设工程建设形成的实体,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二)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通过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村民用水协会或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田建设项目管护。

(三)乡镇、村(居)委会可建立由乡镇、村(居)委会出修复材料,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的新机制,减少维护成本,提高村民维护积极性,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要求,不能盲目加重村民负担。

第九条农田建设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中财政资金部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统筹管理,管护主体提出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实地审核后进行使用。

(二)管护经费中除财政资金以外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乡镇、村民委员会、企业、大型农场、合作社、“企业+合作社”或“企业+农户”等新型主体组织管理,但应当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工程管护经费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十条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管护经费可以使用于县范围内所有年度(工程质量保证期以外)的所有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管护。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及设备日常维修维护,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车辆运行维护、行政事业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一条高效节水灌溉中个人(企业)使用部分或可以明确产权并移交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财政资金安排的管护经费,由管护主体提出用款申请和计划,经用款部门所属村(居)委会和乡镇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审批后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财务制度支付资金,如达到政府采购标准或招投标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分类按照相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与工程管护无关的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的权属变更应当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的服务外,还应当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

第十六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应鼓励、支持管护主体积极参与,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项目管护奠定良好基础。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责任按质量问题、自然不可抗力问题、人为损毁和日常运行维护进行确定。

(一)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护的,应由项目原承建单位进行无偿维护。原承建单位为主体责任,项目监理单位为监管主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管理主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如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损毁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协调纳入灾后损毁修复或重建,如未纳入损毁修复或重建范围但确实村民急需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同意纳入管护修复。

(三)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于人为恶意损毁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责令整改,如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执法部门的处罚资金不能满足修复需求时,可以使用工程管护资金配合进行修复。

(四)项目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较大的(泵站电机等),在项目设计时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协调受益主体和管护制定运行机制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行。本办法由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023年11月10日

关于《大姚县农田建设建后管护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图解《大姚县农田建设建后管护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