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县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休闲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渔业条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楚雄州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等省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域内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进行休闲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休闲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四条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垂钓活动。禁渔区是指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除去划定的垂钓区之外的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渔期是指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鱼类产卵期,在此时间段内,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一切垂钓和捕捞活动。
第五条 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垂钓管理
第六条 垂钓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垂钓时间、地点、钓法、钓饵等信息。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第七条 垂钓区的划定,以《大姚县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区规划方案(试行)》明确的垂钓区域为准。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在适当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允许垂钓区域的起、止位置,江段,允许使用的钓具、钓法、钓饵、规格、数量及网格责任人等信息。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八条 开展垂钓时,钓具数量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
第九条 垂钓活动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一)使用双钩(即2颗鱼钩,含2颗)以上的鱼钩和钩宽超过2厘米(不含2厘米)的鱼钩;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锚鱼钩、卡钓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使用泥鳅、鱼、虾类等活体或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活体作为窝料、钓饵;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器具、饵料、窝料;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二)垂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苗种和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三)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和方式进行休闲垂钓。
第十条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一级保护水生动物长江鲟(俗名达氏鲟)、二级保护水生动物胭脂鱼(俗名亚洲美人鱼)、圆口铜鱼(俗名耗子鱼、水鼻子)、长鳍吻鮈、长薄鳅(俗名花鱼)、金沙鲈鲤、细鳞裂腹鱼(俗名细鳞鱼)、大鲵(俗名娃娃鱼)、岩原鲤(黑鲤)等名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之中的物种。误捕到必须立即放回原水体,误钓致伤的应当及时进行救护后再放生;钓获《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生物名录》和《云南省外来入侵物种名录(2019 版)》上的物种(如小龙虾、巴西龟、牛蛙、食人鲳、食纹鱼、清道夫等),不得放入原水体及其它开放水域,应立即报告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大姚县农业农村局和辖区乡镇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钓获物单尾需达到150克以上(小野杂鱼类除外),垂钓时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青鱼1000克、草鱼1000克、鲢鱼1000克、鳙鱼1500克、鲤鱼400克、鲫鱼50克、长吻鮠1000克、大口鲶1500克等,钓获小于上述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十二条 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4000克且不能上市销售,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重量超过4000克的,可以留取,其它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十三条 举办团体性休闲垂钓活动(赛事)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县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目标鱼类等事项,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监督检查。
以个人行为的休闲垂钓活动,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所有责任全部由垂钓者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休闲垂钓人员禁止通过水路进入垂钓区。禁止夜间(当日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的时段)垂钓。
第十五条 休闲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得损坏堤防、护岸,不得向电站库区或者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六条 休闲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休闲垂钓实行收费管理及实名登记管理,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由州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后报省级备案实施,收取费用于垂钓区渔业增殖放流、管理费用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休闲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单位或机构分工协作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监管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因非法垂钓而涉嫌犯罪的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及阻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协助乡(镇)、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管理垂钓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对渔具店禁用渔具、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等执法检查,重点加强查处农贸市场、超市、餐馆等交易贩卖垂钓渔获物及禁钓工具设备等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运送非法垂钓人员的营运船舶;涉水乡镇负责查处“三无”船舶和利用非营运船、艇、排筏、水上漂浮物等运送垂钓人员的非法垂钓行为;
(五)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负责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非法垂钓行为;
(六)县河(湖)长办将休闲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绩效考核;
(七)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休闲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渔业安全和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
(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协调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第五章 违法违规处置及奖励机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相关要求进行休闲垂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条款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奖励机制,对不按规定休闲垂钓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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