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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死亡注销需要材料

索 引 号:dyx006-/2022-0809003 公文目录:户籍管理 发文机构:大姚县公安局 主 题 词:出生登记、死亡注销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2日 文  号: 标  题:出生登记、死亡注销需要材料

一、出生登记

(一)婚生

1、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 非婚生

1、随母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捺印);

(2)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母亲的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

 

2、随父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捺印);

(2)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亲的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

(5)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6)公安机关调查结论。

出生登记 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婴儿出生30日内落户。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二、死亡注销

1、书面申请;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飞正常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5、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如:村、社、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及火化证);

6、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及申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死亡注销应当在一个月内30日内申报注销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