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公民姓名登记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姓名”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首次登记姓名,以《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婴儿姓名为准,生父母协商一致的,可同时申报出生登记、姓名变更,并在曾用名中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婴儿姓名,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依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三十、公民姓名变更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
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
(二)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1.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四)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一、公民性别登记
公民首次性别登记应当以《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性别为准,分别填写为“男”或者“女”。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三十二、公民性别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三、公民民族登记
(一)户口登记中的民族须为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二)公民的民族,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确认、登记。公民首次民族登记,且父母民族不相同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本条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三十四、公民民族变更
公民民族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 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 与继父(母)的民族 不同的;
3.公民民族 与养父(母)的民族 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 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 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 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 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 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 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五、公民出生日期登记
公民首次登记出生日期应当以《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出生日期为准。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确认登记。
三十六、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后,不得变更。确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可以更正一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二)原始户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号码顺序编码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始出生依据(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三)项目更正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出生日期更正:
(一)原凭出生医学证明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
(二)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且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申明书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已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并更正一次(含以上)出生日期的;
(四)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五)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或公民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差错的,可以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更正出生日期。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七、公民籍贯登记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中的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三十八、公民出生地登记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中的出生地,在国内出生的,应填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所在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在港澳台出生的,应当根据其出生证明,分别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在国外出生的,应填写国家标准认可的国名或地区名。
三十九、户口登记项目更正
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地、血型、监护人、父母、配偶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公民应当凭公安机关发给的历史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登记。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十、其他户口登记事项登记、变更
公民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血型,监护人、父母、配偶信息等户口登记事项由社区(驻村)民警入户访查采集登记或户籍民警窗口接待登记。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群众申明并签字确认登记。
公民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等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居民身份证申领
四十一、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为其申请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大厅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原居民身份证;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省外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验云南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
公民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常住户口登记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绿色通道邮寄证件7个工作日日内完成制发;普通证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当日内完成制发。
是否收费:首次申领不收费;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四十二、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户政窗口申报挂失。
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上交就近的公安户政窗口,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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