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对低保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要根据申请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研判是否符合纳入低保范围,不能简单以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就业就学情况认定对象,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和财产限制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对象符合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申请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应按政策整户施保,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
(二)完善参照“单人户”施保政策。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对依靠兄弟姐妹供养的,其兄弟姐妹给付的供养费予以全额豁免。对依靠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其供养人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给付的供养费予以全额豁免;供养人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对给付的供养费按50%予以豁免。对供养费金额难以认定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
(三)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评估,要综合考虑收入、刚性支出、实际财产情况。要按规定核算申请家庭的净收入、人均收入,对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不核算其收入财产。对符合刚性支出扣减要求的要充分扣减。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要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取得时间、财产市值、实际归属、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要求的,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低保制度的有效衔接,低保审核确认期间,申请对象家庭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的,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以方便搬迁群众办事创业为原则,加强迁出地和迁入地工作衔接,通过原享受救助待遇转移接续和集中审核审批等方式,确保搬迁群众应享受的救助政策不脱节、不断档、不漏人,迁入地和迁出地均有义务受理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并及时做好衔接工作。搬迁到城镇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申请享受迁入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搬迁到农村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申请享受迁入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暂未完成户籍迁移的搬迁群众不影响其在迁入地申请各项社会救助。通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获得的房产不作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限制条件。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异
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地区发来的核对请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定期开展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提高低保审核确认办理时效。各地要按照低保审核确认有关规定,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等各环节,按时限要求高效、及时办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落实好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财产情况、健康状况、电话号码等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对符合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各地要进一步结合当地实际,细化、优化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的政策规定。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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