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1984年区、乡体制改草前担任过小乡、管理区、小公社、大队正副党支部书记,正副乡长、正副大队长、正副主任、文书等职务,职11年(含11年)以上,在职时领取国家补助的半脱产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离职后现仍健在的,可给予生活补助。在上述人员中,凡属本人原因,自动离职,受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和刑律处分者,不在补助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