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11年至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78元;任职16年至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83元;任职21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88元;任职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95元。
其他情况。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参加革命的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乡干部,符合本规定补助对象的,补助金额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二是任职满31年以上(含31年),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不受年龄限制。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参加革命的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乡干部,以及任职期间因公致残或受到错误处理现已改正的,任职时间超过5年而未满11年的,可以列为补助对象,按任职满11年至15年或任职满16年至20年的标准补助。4.在享受本办法补助期间,受开除党籍和刑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第二个月起停发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