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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民政局关于对大姚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4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dyx007-/2024-0805002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机构:大姚县民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5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民政局关于对大姚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4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晓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小古衙村委会申报社区》的建议,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村委会改居委会相关指标要求,一是拟撤销的村委会所辖区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二是集体所有耕地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三是所辖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劳动力已转移至非农产业;四是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完成资产改制,产权关系明确。

经核实,新街镇小古衙村委会辖18个村民小组、1291户、5291人,其中,城镇人口2910人,占总人口的55%,全村产业发展总收入2439万元,村集体经济收入20.5万元。

村委会是乡镇管辖下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的职能主要是管理本村事务,管理的是本村村民,以及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行政色彩较为浓厚。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原则,与村委会相比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有所不同。城市居委会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提供社区服务上,实现的是服务职能,管理的对象不再只是原来的村民,还要面对很多外来的人口,对于经济部分则不再进行统一管理。目前大部分“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未实现由行政职能向服务职能的转变,无法按照社区的要求对社区进行有效管理,也无法向社区居民提供卫生、治安、教育、社会保障等社区基础服务工作。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11月25日修正)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村委会如何改为居委会,需要什么条件,经过什么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分别对设立、撤销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了明确要求。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涉及村委会的撤销或建制调整及居委会的设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三、办理意见建议

目前,我县有社区24个,就全州范围来看,大姚县的社区数居全州第三位。村委会改为居委会,须撤销原村委会或建制调整后,再设立社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定》的规定进行选举。就目前情况看,新街镇小古衙村委会暂不具备村改居的条件,建议暂缓申报。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若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大姚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1日

联系人:任茂生                              联系电话:0878—6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