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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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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民政局关于对大姚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5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dyx007-/2024-0805016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机构:大姚县民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5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民政局关于对大姚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5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谢进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拨付三岔河镇马都营公益性公墓(一期)建设资金》的建议,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殡葬政策关于乡镇公墓建设管理主体有关政策规定

2019年7月31日,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调整充实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及明确有关部门职能职责的通知》,通知对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殡葬改革方面的职能职责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各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拟定贯彻落实本县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完善殡葬管理部门职责,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预算管理好殡葬专项资金;积极推行火化节地生态安葬、文明节俭治丧等工作;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集中治丧场所等设施规划建设力度;深入开展辖区内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发现占用耕地建坟墓的行为立即制止;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大姚县人民政府印发大姚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规〔2021〕1号)第四条:县民政局是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二、殡葬政策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机制的有关政规定

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的问题,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综上所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支付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请您与三岔河镇人民政府沟通协调。民政局作为殡葬行业的主管部门,会积极争取上级民政部门对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方面的补助资金的支持,不断夯实农村公益性公墓基础设施建设。

感谢您对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若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大姚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任茂生                 联系电话:0878—6211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