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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民政局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索 引 号:dyx007-/2025-0310001 公文目录:乡镇部门财政预决算 发文机构:大姚县民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0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民政局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项目名称

四字简称

项目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项目

级次

政策咨询电话

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处室

一级项目序号

一级项目名称

二级项目序号

二级项目名称

云南省民政厅

2

老年人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开展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4〕113号)

具有云南省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含年满80周岁当月)的老年人

1.8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

2.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县级

0878-6221227

社会保障股

3

老年人服务补贴

服务补贴

云南省民政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3〕2号)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县级

0878-6221227

社会保障股

4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

孤儿助学

大姚县民政局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每人每学年1万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县级

0878-6221110

社会保障股

5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

5-1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孤儿补助

大姚县民政局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16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民政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024年7月1日起,集中养育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特困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

县级

0878-6221110

社会保障股

5-2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特困生活

大姚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3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楚雄州民政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楚民发〔2021〕52号)、《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楚民发〔2024〕19号)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省级按年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2024年7月1日起,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956元/人.月。

中央

0878-6223961

社会保障股

5-3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特困护理

大姚县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11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

按规定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并承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职责的照料服务人个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

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2024年7月1日起,全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9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9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9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0元/人.月。

中央

0878-6223961

社会保障股

5-5

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

大姚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146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3〕7号 )、《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民规〔2024〕1号 )

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一)支出型救助标准:1.因医疗费用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的,家庭生活条件一般的,按不低于自付费用10%给予临时救助;家庭生活条件困难的,按不低于自付费用20%给予临时救助。2.因教育费用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的,家庭生活条件一般的,按不低于当年度自负费用的20%给予临时救助;家庭生活条件困难的,按不低于当年度自负费用的30%给予临时救助。3.因残疾康复费用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按不低于自负费用的30%给予临时救助;三级及以下等级的残疾人,按不低于自负费用的20%给予临时救助。4.因灾因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重伤、死亡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但单次救助金额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含)。(二)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1.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2.对困难程度较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中央

0878-6223961

社会保障股

5-6

低收入人群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补

大姚县民政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7〕20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39号)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困难群众。

启动条件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补贴标准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乘以全省月平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取整。

中央

0878-6223961

社会保障股

5-7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市低保

大姚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楚雄州民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楚民发〔2021〕51号)《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楚民发〔2024〕19号)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省州指导标准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7月1日起,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35元/人.月。(二)城市低保补助水平:2024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A类735元/人.月、B类557元/人.月、C类500元/人.月、D类470元/人.月。

中央

0878-6223961

社会保障股

5-8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农村低保

大姚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楚雄州民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楚民发〔2021〕51号)《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楚民发〔2024〕19号)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省州指导标准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7月1日起,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为:6400元/人.年。(二)农村低保补助水平:2024年7月1日起,全县农村低保A类534元/人.月、B类310元/人.月、C类220元/人.月。其中A类对象为: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B类对象为: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C类对象为: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中央

0878-6223961

社会保障股

6

残疾人两项补贴

6-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困残生补

大姚县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2〕227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244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3〕7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23〕8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6〕21号、《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楚民〔2022〕10号)

具有大姚县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每人每月90元。

县级

0878-6221110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

6-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残护补

大姚县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2〕227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244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3〕7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23〕8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6〕21号、《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楚民〔2022〕10号)

具有大姚县户籍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40元。

县级

0878-6221110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