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自然资源所、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大姚县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工作指引》《监管机制》及《执法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姚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7日
为加强对土地、矿产、规划、测绘利用情况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执法监管效能,根据省州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随机抽查工作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随机选派执法监管人员,随机从列入本级管辖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选取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和属地管辖等原则,负责本级管辖内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 对照行政权力清单,对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四条 将本级管辖范围内地理信息安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地质勘查活动、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及测绘资质单位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建立土地、矿产、规划、测绘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用地、采矿、规划、测绘批准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对象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取。
第五条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所属部门、执法类别、发证时间、岗位职级等内容),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人员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局有关股室负责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载明的比例,分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两名以上的执法检查人员,并组织实施随机检查的相关工作;土地利用、规划、矿产、测绘管理等业务股室负责对相关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并派员配合做好相应的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检查1-2次,每次抽查的数量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总数的5%左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随机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须记录在案。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置,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确保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置到位。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用地、采矿、规划、测绘主体的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姚县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大姚县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单位等各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续期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六)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大姚县自然资源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有关规定,为长期有效地实施好监管工作提供指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自然资源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随机抽查事项以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不得以调研、核查、调查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文明执法、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成立由局领导班子、股室长等组成的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股,牵头负责全局“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局办公室协调负有监管职责的各股室、所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职责。
第六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监管工作。
第七条 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相关业务股室提供被监管对象名录,法规股汇总建立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法规股会同有关股室、所建立。
第八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局领导批准后,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抽查主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我局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应按年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的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索。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再次被随机抽到的,可以重新抽取检查对象,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可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组长应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将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二十二条 土地、矿产、地质、测绘等各业务股室可以在遵守本制度的前提下,制定具体详细的实施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大姚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州、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公开、公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法和执法监管工作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第三条 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开内容:
(一)公开行政处罚依据。本局有行政执法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二)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各自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三)公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请、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七)公开执法公示的方式,可采取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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