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安特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BRPNHT66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咪依噜大街与白塔路交叉口
2024年12月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12月3日、2024年12月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核实线索调取了你公司涉及不同品牌、不同车型车辆检验报告CALID代码及CVN代码雷同的车辆(次)信息,现场提取52份车辆检验(测)报告(其中柴油车检验(测)报告4份、汽油车检验(测)报告48份),经核实,52辆检测车辆均属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不属于上述范围且配备OBD系统的汽车应进行OBD检查,但不进行结果判定。”规定的检测车辆。你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屏蔽故障车辆OBD原始数据,出具的52份合格检验报告,涉及2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雷同,其中:43份代码为代码3I1GK64593720853,9份代码为代码6012767GHIJK569A。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大姚安特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主体及公司经营内容,法定代表人是宋龙。
2.大姚安特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站长、检测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
3.大姚安特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OBDⅡ作弊仪一个,证明你公司存在OBD作弊仪。
4.大姚安特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品牌机动车5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证明43辆不同车型OBD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3I1GK64593720853,9辆不同车型OBD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6012767GHIJK569A。
5.不同品牌机动车52份机动车检测费收据复印件,证明52辆使用OBD作弊仪的车辆共收取环检费用3720元。
6.大姚安特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收费公示照片1份,证明52辆使用OBD作弊仪收取的环检费用为汽油车70元/辆,柴油车90元/辆。
7.大姚安特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利润表,证明大姚安特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情况。
8.关于人事岗位任命的通知。证明公司现有在职职工13人。
9.基础信息上报规范打印件1份,证明大姚安特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及许可开展的检测项目。
10.2024年12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使用OBD作弊仪屏蔽故障车辆OBD原始数据,生成合格的车辆OBD数据,篡改了52辆故障车辆的OBD检测数据,从而使不合格的故障车辆未经维修即通过OBD检测,出具的52份检测报告OBD检测结果与被检测车辆的实际情况不相符。
你公司通过OBD作弊器间接连接OBD诊断仪开展机动车检测,出具52份合格检验报告未能反映被检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和附录C(规范性附件)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大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因子A:违法事实: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2辆,裁量等级为5。环境违法次数:你公司在2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此次为第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的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因子B:改正态度:你公司自大姚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告知停止在OBD诊断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OBD作弊器并将作弊器上交执法人员,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所需材料,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具备条件整改,已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已无法追回重检,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为13人,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柒佰贰拾元整(¥3,72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壹万捌仟柒佰贰拾元整(¥118,7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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