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8时34分,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姚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业大道****路段检查发现,王**驾驶云E*****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新街驶往大姚,车辆所有人为董**,该车为空车。云E*****号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核实货厢栏板高为1500mm,现场实际测量货厢栏板高为1900mm,该车货厢栏板被加高400mm,系董**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董**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该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1、首次违法行为;2、未从事普通货物运输;3、改装车辆的行为较轻微且能恢复到原状;4、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等因素。),向当事人下达《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立即责令改正,拆除该车货厢上的加高板。
交通执法机构提醒: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会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已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确需改装的,依据法定程序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者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不得非法改装。否则,道路运输经营者将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姚大队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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