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者:起**
住 所:云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经营劣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4月4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种子市场检查,该公司负责人起**在场,执法人员当场出示了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云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由云南楚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彝谷1818”玉米种子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共抽取玉米种子样品2.8kg,代表基数为200kg。该玉米种子商标为“彝谷®”,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规格为“2kg/袋”,审定编号为“滇审玉米2019062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B(滇)农种许字(2019)第0002号。所抽取的种子样品送云南省农作物品种抗性鉴定站检验。2023年7月7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云南省农作物品种抗性鉴定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彝谷1818”玉米种子样品质量指标中的发芽率为69%,而该种子标签标注质量指标中发芽率不低于85%,单项判定“不合格”。2023年7月12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件立案后,相关执法人员到云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实地勘验。此时,该公司已无“彝谷1818”玉米种子。据该公司负责人起**说,该批次种子是从云南谊粮商贸有限公司进的,当时共调进200kg,进价是15.00元/kg。2023年4月4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开展种子抽样时还没有销售过。当时种子抽样用了4kg,剩余196kg,退货196kg,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相关进货单和退货单。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二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照片打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三天之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向大姚县财政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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