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涉及的下列项目可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1)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站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不含1万千瓦,下同)的水电站;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用地下水(含排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工程等。
(2)已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实行项目承诺制要求的建设项目。
(3)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水资源调蓄和配置工程、内河航运工程、农业灌溉工程、农村饮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上的)、生态补水工程(含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等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
(4)农村饮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其他农村分散性取水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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