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七条规定: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对月缴费额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季征收。
取水人应当于每月(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一般缴款书。取水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一般缴款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人安装和使用电子智能计量设施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预缴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