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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县卫健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索 引 号:dyx018-/2024-0829003 公文目录:双随机、一公开 发文机构: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19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县卫健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19日

序号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计划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户数

任务时间

检查方式

制定依据

实施层级

备注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1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1.落实传染病防控情况;2.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情况;3.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4.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8.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9.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10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县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5%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县级组织实施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2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县辖区内场所经营单位

5%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无生产企业

3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1.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6)水质消毒情况;(7)水质自检情况;(8)农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2.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3)水质自检情况;(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5)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二次供水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县辖区内供水单位

5%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4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4.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5.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6.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县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5%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二条、第四条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5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等。

县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用人单位

5%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九条、第四十三条、六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20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0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6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县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5%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无生产企业

7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3.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4.医疗废物管理;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县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营单位

5%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8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执业的情况;3.疫情管理的情况;4.血源管理的情况;5.实验室管理的情况;6.血液包装、储存、发放的情况;7.医疗废物处理的情况等。

县辖区采供血单位

5%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实地检查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9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县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5%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022年5月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10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县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单位

5%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实地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11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县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单位

5%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5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条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12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1.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情况;2.学校传染病防控情况;3.学校饮用水管理情况;4.学校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情况;5.校内游泳场所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县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5%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13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1.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包括制定落实婴幼儿健康管理制度、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等情况;2.托育机构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制定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情况。

县辖区内托育机构

5%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托育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颁布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