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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关于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公示

索 引 号:dyx020-/2024-0903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应急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5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关于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公示

案例一: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对大姚xx经营部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许可非法经营 烟花爆竹

【要旨】

大姚xx经营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6日,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管局和县消防大队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整治行动时发现,大姚xx经营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案件于2024年2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按照程序依法对所查获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了没收,并将没收的烟花爆竹移交大姚县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查处理由和结果】

对大姚xx经营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须进行经济处罚。

但鉴于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和烟花爆竹违法案件的特殊性,本次涉及大姚xx经营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的产品数量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违法行为人积极主动配合,及时上交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存在的违法事实给予确认和悔过,并承诺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种违法行为。2024年4月10日我局对大姚xx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文书,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处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要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加强执法检查,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经营户从事经营活动。凡未经许可的零售专店,一律视为非法经营,应严防非法经营、储存行为发生。

案例二: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对大姚县xx烟花爆竹经营部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储存销售 烟花爆竹行政许可

【要旨】

大姚县xx烟花爆竹经营部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6日,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监局、县政管局联合开展2024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大姚县xx烟花爆竹经营部将专店的烟花爆竹搬至xx路xx专卖店隔壁销售,属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案件于2024年2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按照程序依法对所查获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了没收,并将没收的烟花爆竹移交大姚县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查处理由和结果】

对大姚县xx烟花爆竹经营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须进行经济处罚。

但鉴于大姚县xx烟花爆竹经营部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数量较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加之能主动配合调查,对存在的违法事实给予确认和悔过,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种违法行为。单位本着过罚相当、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原则,以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有效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为目的,于2024年4月10日向大姚县xx烟花爆竹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文书,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商品,处2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警示: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要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加强执法检查,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经营户从事经营活动。凡未经许可的零售专店,一律视为非法经营,应严防非法经营、储存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