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楚雄州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全覆盖全链条常态化闭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楚办通〔2024〕6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织密我县安全监管网格,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全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全覆盖全链条常态化闭环管理,对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所有区域、行业领域、企业、场所、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和活动进行风险隐患研判、防范、排查和整治,规范安全风险管控各环节基本流程,建立“风险可控、责任可溯、效果可查”的全覆盖全链条常态化闭环管理体系,坚决做到无禁区、无死角,实现安全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防范、早治理”,有力推动安全隐患整治清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二、网格责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管控、分类实施、属地为主”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建立县级领导包“片”、县级部门和乡镇领导包“村(社区)”、村组干部包“组”、基层治理微网格网格员(安全监督员)包“点”的安全生产网格责任体系,压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协调联动,推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清仓见底。
(一)网格划分
全县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上按照区域和行业领域划分为三级网格,具体划分如下:
一级网格:县委书记、县长为一级网格网格长,县级领导作为网格员,分片挂点乡镇,挂联重点企业、学校、医院(详见附件1),履行包保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明察暗访。
二级网格: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二级网格网格长,乡镇领导干部、县级挂包部门作为网格员,分片挂点村(社区)和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详见附件2),落实风险研判提醒、执法检查、专项治理、隐患排查等措施。
三级网格:各村(社区)书记、主任为三级网格网格长,村组干部作为网格员,基层治理微网格网格员兼任安全监督员,分别挂联村(居)民小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由各乡镇指导村社区建立三级责任网格,并将三级网格表报乡镇汇总后及时报县安委办备案。
(二)网格长工作职责。一是做好本网格组织、指挥、调度工作。二是分析安全风险研判提醒,推动风险管控、应急处置、跟踪问效。三是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发现并督办、交办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督促检查网格员履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网格长所在单位落实1名联络员,每月收集上报网格工作情况,协助网格长督促推动工作。
(三)网格员工作职责。一是落实网格长及上级网格的工作调度安排,组织落实交办事项,帮助消除安全风险;基层网格员还应向网格长报告网格区灾情险情及事故信息。二是组织隐患排查整治。三是协助做好网格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等工作;宣传安全知识,分析安全风险,抓好提醒提示;遇极端天气,预警到村组,叫应到重点农户,组织转移避险和先期处置。四是协调基层网格长,合力推动网格区安全生产;报请乡镇或相关部门支持所在网格整改重大隐患,联系行业监管部门对吃不准的重大风险开展甄别、指导整改。
三、工作机制
(一)定期开展风险研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园区和乡镇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风险研判,村组(社区)每月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研判。重点分析本乡镇、本行业领域在平时状态、特殊时段、极端情况下的主要风险和防范重点,研究部署防范应对和排查整治等措施,并形成会议记录或会商纪要。县安委会每季度开展综合研判,县安委办适时分析重点时段、重要节点、重大活动和极端天气安全风险和事故风险,及时向县级部门和乡镇发送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风险提示,由县级部门和乡镇提醒所在网格的企业、村组做好防灾避险。县安委办同时向县级领导呈送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风险提示单,向乡镇和县级部门发出提示函,提醒做好风险管控、治理督导工作。
(二)建立乡村吹哨制度。因组织重大活动、实施重大项目、整治重大隐患等需要,或发生灾情、险情、事故的,由属地村(社区)、乡镇自下而上对县级挂包部门、挂联领导开展叫应工作,落实乡村吹哨、部门报到,帮助评估安全风险、完善应急预案、做好风险管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按照“范围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要求,规范网格化运行机制,将风险防范逐级落实到村组、企业,确保每个风险都有人管、防到位。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和预警提示,督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各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尤其要加大高风险企业、场所和活动的检查频率和监管力度,实现风险可控。各乡镇、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充分履行属地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并根据本乡镇、本行业风险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备足应急队伍、物资和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县安委会结合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州、县、乡镇联动检查。县委、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和产业园区每月对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村组(社区)每月适时开展检查。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乡镇、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重点,统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指导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县安委办要牵头编制各行业领域《安全检查指导手册》,以便各级各部门对标对表开展检查。隐患排查应以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为主,坚持“四不两直”,避免扎堆检查。县级领导、乡镇和重点行业部门班子成员、村社区书记主任要每月深入网格区或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明察暗访,推动问题隐患整改,并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实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排查制度,针对安全风险相对复杂、专业性强的行业领域,由行业监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检查,其中的高危行业和高风险企业,全年专家检查覆盖率须达100%,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全年专家检查覆盖率不少于50%。
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形成现场检查记录、问题隐患清单和执法文书等工作台账,各乡镇要建立“一地一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一企一档”,并负责跟踪督促整改,做到动态闭环管理。需要由县级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案。县级领导、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县级各行业部门主要领导明察暗访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和隐患清单报县安委办。乡镇和重点行业部门班子成员、村社区书记主任明察暗访材料由乡镇和部门存查。乡镇、重点行业部门开展检查情况于每月28日前汇总报县安委办,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送。
(五)落实隐患整治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应通过执法文书、整改通知、督办告知等形式书面送达相关单位或企业,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督促推动整改闭环。对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即查即改;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要制定整改方案和预案,督促按时限完成整改,并按要求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录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信息系统。未按照时限完成整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县安委会挂牌督办或报州安委会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期间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现场巡查,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县安委办要建立清单,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按照办结时限提前做好提示催办,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2日前提示、1日前催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0日前提示、5日前催办;超整改时限的进行警示督办。对涉及面广、危害程度大、群众关注度高的事故隐患要举一反三,在全县开展排查整治。对无故拖延整改的单位、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取缔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拒不整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适时组织验收销号。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后,向整改交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整改交办单位应及时组织现场验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验收合格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报县安委办或整改交办单位进行销号;县级领导暗访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由乡镇开展自查初验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认定,报县安委办销号;对未达到整改验收标准的,下达不予验收告知,并要求整改责任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继续整改,直至验收销号。县安委办或整改交办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行业专家开展整改“回头看”,对整改验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七)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出现苗头时,网格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按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或已造成的损失程度,按照预案启动响应,组织应急处置。救援处置过程中要合理调配相关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加强组织协调和现场管控,防止事故的扩大及次生事故的发生。事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要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做好舆情引导,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并组织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警示教育。
四、问效机制
县安委会每月组织各乡镇、各部门对风险隐患闭环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对督查结果汇总通报。对执行落实不到位、闭环管理不严格的单位采取通报警示、约谈、督办、移送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将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县委巡察内容。
(一)通报警示。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县安委会进行通报警示:1.未对管理区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存在监管盲区死角。2.未开展风险研判和工作部署,对本区域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底数不清、管控措施不明。3.未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或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4.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责任,检查人员未签字背书,检查走过场、走形式,存在明显问题隐患却查不出。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底数和整改进度不清。6.未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不力,整改进度滞后超期限。7.未严格落实整改验收责任,验收人员未签字确认,未按照时限和标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收。8.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拒不执行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上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9.未按要求上报风险清单、隐患清单和整改情况。10.被上级督导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1.不及时、如实、准确、全面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2.其它应当通报的情形。
(二)约谈提醒。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县安委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提醒:1.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2.风险管控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履职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3.排查整治不彻底、事故隐患久拖不改,被通报后工作仍无明显进展和改进。4.督促隐患整改工作不力、整改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差,导致一般隐患演变为重大隐患。5.虚报隐患排查数据或整改进度,报送情况与事实不符。6.对存在无法保证安全的事故风险,未及时责令相关企业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7.因风险防范、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不力被上级通报。8.其它应当约谈的情形。
(三)挂牌督办。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提请县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1.因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2.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未实施,风险管控各环节未闭环。3.对重大隐患视而不见,瞒报谎报重大事故隐患。4.在上级督导过程中,发现“数字排查、纸面整改”。5.在隐患整改验收中弄虚作假,未经现场核实违规验收销号。6.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期间,未经整改验收擅自同意恢复生产经营。7.其它应当列入督办的情形。
(四)追责问责。因失职失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亡人灾害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开展事故复盘和责任倒查,需要追究责任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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