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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15”活动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

索 引 号:dyx022-/2024-0313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大姚县市场监管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3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15”活动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

2023年以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把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作为服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使命,聚焦消费者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消费者举报投诉的便利度,加大消费者投诉问题的解决力度,主动对接消费者需求,自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现将2023年以来消费维权9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黄某某无证经营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案

2023年以来,黄某某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进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以流动摊贩的形式在大姚县石羊镇、三岔河镇集市上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销售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某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4月3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在对某某卫生院检查时,查获该院检验科的贮存柜和冰箱内使用的一次性静脉血样采集针等8个品种共114盒(支、瓶)的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对核桃(非药品和医疗器材)进行治疗功能虚假广告宣传案

根据举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某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拼多多网站发布“2022年XX核桃薄皮纸皮核桃孕妇专用XX103果老树核桃批发”的广告,广告内容称:2022年XX核桃薄皮纸皮核桃孕妇专用XX103果老树核桃批发,11.8起,图文详情:XX生鲜,XXXX纸皮核桃。坏果包赔,不新包赔。原产直供,现摘新货,低脂肉食,香浓不腻。享受好睡眠,美美上班去。学业繁重,用脑过度。孝敬长辈睡眠好,跟健忘说拜拜。慢性疾病及抵抗力低下食疗最佳的广告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发布虚假宣传广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大姚某某酒坊违法使用糖精钠案

2023年6月8日,楚雄州检验检测认证院受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大姚某某酒坊的大麦酒、苞谷酒进行抽样检测。当事人生产的该2批次白酒“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白酒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糖精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糖精钠40g,没收违法所得230元,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覃某某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店字号使用案

2023年9月21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大姚县金碧镇北街某某服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经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将“九鹿•王”注册商标的字样及图形作为商店的门头招牌(名称)和店堂内背景墙使用。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服装店门头招牌(店名)使用,误导公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某文化传播(大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霉变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7月17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大姚县金碧镇某村某某文化传播(大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查获该公司烧烤店内经营的“清客串”玉米粒串7.54公斤(散装称重)已霉变,“云尚牧雪”轻卡雪条6袋(70克×5支/袋)已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霉变“清客串”玉米粒串7.54公斤、超过保质期6袋“云尚牧雪”轻卡雪条(70克×5支/袋),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大姚某某美容院经营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超过有效期化妆品案

2023年4月6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依法对位于大姚县金碧镇XX街大姚某某美容院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化妆品柜内发现有三类医疗器械“0.6(0.6X25TWLB)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19支;标签不符合规定“3ml/支草木传说雪肌柔嫩美颜精华”45支;标签不符合规定“100mg/支蛋白肽冻干粉”6支;标签不符合规定“蒂秀雷斯加强版(控色套)”1盒;标签不符合规定“眼贴(无名称、标签)”23片;标签不符合规定“舒缓眼贴膜(眼皱)”12贴;标签不符合规定“祛皱拉皮”13支;超过使用期限“300LM的蒂秀雷斯水立方滋养调膜液”4瓶;超过使用期限“蒂秀雷斯水立方滋养软膜”4袋。上述产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仍然继续使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大姚某某托运部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案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姚某某托运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大市监特令〔2022〕第022号),并2023年2月3日开展整改情况复查,经复查发现:该单位仍未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叉车司机,未能提供叉车司机证(N1证);编号为B16006L00098的叉车仍未经检验;该叉车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仍未停止使用。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以及未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叉车作业人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使用产品编号为B16006L00098的叉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大姚县某某销售经营部实施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7月21日,根据举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大姚县金碧镇李湾社区居委会XX路13号3楼大姚县某某销售经营部进行实地核查,厅墙上悬挂有《营业执照》和《直销经营许可证》,有13人正在聚会听讲座,现场查获27件华莱黑茶。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当事人未经理想华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销售人员未取得理想华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直销员证,从网络上自行下载打印经营主体为理想华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第44号《直销经营许可证》悬挂在店内,并擅自以理想华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名义宣传销售黑茶,其销售人员在营销活动中以理想华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直销员的名义进行宣传销售活动,使购买者误认为大姚县某某销售经营部属于理想华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当事人以每份70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56份,经营额共计39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经营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12345便民服务热线或12315消费举报投诉电话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