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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高考端午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索 引 号:dyx022-/2024-0605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市场监管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4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高考端午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经营主体和有关单位:

2024年中高考、端午节将至,为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中考高考及端午节期间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考生、家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全县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价格自律,守法诚信经营,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服务收费公示。要标明商品的品名、单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计费方法等信息,并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准确;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避免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借中高考和端午节假期之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三、本县范围内的公交车,出租车、各类停车场、道路收费单位等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价格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四、利用网络平台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订单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五、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六、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地段、重点领域商品质量及价格的监督检查,确保中考高考及端午节期间市场秩序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