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依据是:
1、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字〔2021〕66号)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附件1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序号40的相关要求,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法律修改程序后,不再保留林木良种苗木类别,省级相应审批权限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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