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医疗保障政策
一、36种大病救治政策
根据《云南省脱贫地区县域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模式作为脱贫地区县域医疗机构针对所有罹患36种大病的患者住院治疗的规范化措施。即对在脱贫地区县域内就诊的,罹患36种大病的患者,按照自愿原则和“定定点医院、定临床路径,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模式实施诊疗,同时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我省的大病病种原则与国家规定要求一致。是指: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心脏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心脏肺动脉瓣狭窄、儿童心脏法式四联征、儿童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肺癌、肝癌、乳腺癌、官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等36种疾病。
二、家庭医生签约政策
根据《楚雄州2022年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要点及任务措施的通知》要求,家庭医生签约对农村常住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低保户、特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4类重点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和4种慢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签尽签”,4种慢病患者接受履约服务占比保持在90%以上,并逐步提高规范管理率,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签约的脱贫人口中符合上述4类重点人群和4种慢病患者以及农村低收入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支付的12元,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医疗保障政策
(一)实施时间。《楚雄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细则》(楚医保〔2021〕59号)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从2021年至2025年五年过渡期内,医疗保障主要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巩固拓展保障对象范围,优化调整脱贫攻坚期内医保扶贫措施,逐步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过渡期内,在继续做好脱贫户管理的同时,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保障。
(二)保障对象。过渡期间继续做好脱贫户管理。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管理。
(三)分类参保资助政策。
1.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2.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3.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四、待遇政策。
(一)基本医疗。2022年3月1日起,原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将过渡为公平普惠的待遇保障政策。其中,县域内住院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
(二)大病保险。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参保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1.农村低收入人口(除特困人员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70%给予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的按80%给予救助。2.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个人门诊和住院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全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标准(2021年为6000元)的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3.具有多重身份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医疗救助。
(四)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全州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2021年为10000元)的农村参保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以全州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为起付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50%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重特大疾病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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