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号 |
核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 |
大林草罚决字{2023}第14号 |
起** |
擅自改变林业用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于2023年9月30日前恢复山场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3067元。 |
2 |
大林草罚决字{2023}第16号 |
王** |
擅自改变林业用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于2023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1680元。 |
3 |
大林草罚决字{2023}第41号 |
李** |
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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