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福:
你认为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你投诉举报大姚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将含糖食品充当无糖食品进行销售案作出的回复文件违法,于2025年1月26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决定予以受理。因你未曾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本机关多次尝试与你电话沟通,你电话均未接通。本机关曾向你行政复议申请书所留地址邮寄大政行复〔2025〕6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件,2025年2月14日寄件人收到退回的邮件。因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大政行复〔2025〕6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司法局303室(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878-6148181。
特此公告
附件:大政行复〔2025〕6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大政行复〔2025〕6号
刘辉福:
你不服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关于对刘辉福投诉举报函的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于2025年1月26日收悉。经审查,因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十五)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决定受理,受理时间为2025年2月5日。
特此通知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